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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里希•韦因加腾博士    律师、公证人    Wolbecker Windmühle 15a    48167 Mün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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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承担哪些费用?

公证费用在联邦范围内由《德国收费法》(Kostenordnung)统一规定,费用的确定仅取决于公证标的的价值。标的价值一般依据经济学上交易价值计算确定,并不取决于也许比较低的税基衡量。比说一块土地的买卖价格是30万欧元,那么该买卖价格就是公证费用的计算依据价值。法律上禁止公证人以低于或高于《德国收费法》规定收取公证费用。法律上规定公证费用的确定方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方面公证人不可以拒绝提供其职务范围内的公证,另一方面从经济收益的考量上也能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公证费用可以自由协商,那么公证成本将由比较低的标的价值起算,比如说购买一个奢侈的房地产在其价格已经下调的情况下将会变得更为优惠。这一点将会违反公证制度所倡导的社会公正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双方必须确定由谁承担公证费用。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支付,公证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剩余的费用。上述费用还包括其他支出,比如公证副本、电话费用、邮资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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